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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内资合伙公司及分支机构设立条件及申请材料、办理流程等

发布:2022-08-20 18:04    来源: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308

一、上海市内资合伙公司设立条件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具体见申请材料目录。

二、上海市内资合伙公司设立申请材料

1、《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

3、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合伙人住所证明(本市政府核发的证照或材料,可以免于提交);

4、主要经营场所使用相关文件;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报经批准的或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本市政府核发的证照或材料,可以免于提交);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提交相应证明。

填报须知

1.依照《合伙企业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

2.提交的登记申请文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白色纸张。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或蓝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签字;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或蓝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字。

3.对于现场窗口提交材料的,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未注明复印件的即为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签字。

4.通过全程电子化方式申请登记注册的,主体资格证明、身份证明、批准证书、章程、决议等文件可通过全程电子化登记系统提交原件影像(印)件,或通过登记业务系统设置的申请文书格式规范生成相关材料并使用。

5.提交材料涉及签署,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外国(地区)法人和其他组织无需加盖公章)。涉及代签文书的,需提交授权人委托他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为原件,且授权人应亲笔签字。

6.提交主要经营场所使用的相关文件。根据《上海市企业住所登记管理办法》提交主要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7. 在办理登记、备案事项时,申请人应当配合登记机关通过实名认证系统,采用人脸识别等方式对相关人员进行实名验证。因特殊原因,当事人无法通过实名认证系统核验身份信息的,可以提交经依法公证的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或者由本人持身份证件到现场办理。

8.管辖地登记机关和其他政府部门已共享身份认证信息、清税信息或电子证照等数据信息,且可以在线核验、存档的,无需申请人另行提交纸质材料。

三、上海市内资合伙公司设立办理流程

1、申请与受理;

2、审查与决定(当场办结);

3、颁证与送达(办理时限10工作日)。

办理流程图

上海市内资合伙公司设立办理流程

四、上海市内资合伙公司设立办理地点/时间

1、办理地点

上海市徐汇区斜土路街道肇嘉浜路301号政务服务大厅7、8、9号窗口

2、办理时间

夏令时: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1:30,下午14:00至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冬令时: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1:30,下午13:30至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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