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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内资公司及分公司设立条件及申请材料、办理流程等

发布:2022-08-20 17:49    来源: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904

一、上海市内资公司及分公司设立条件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具体见申请材料目录。

二、上海市内资公司及分公司设立申请材料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由全体股东签署,股份有限公司由全体发起人签署);

3、股东、发起人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明(本市政府核发的证照或材料,可以免于提交);

4、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文件。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5、住所使用相关文件;

6、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涉及发起人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7、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或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本市政府核发的证照或材料,可以免于提交)。

填报须知:

1.依照《公司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

2. 因公司合并(分立)申请设立登记,除按照本规范提交设立登记材料外,还应当按照《因公司合并(分立)申请内资公司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应材料。

3. 提交的登记申请文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白色纸张。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或蓝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签字;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或蓝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字。

4.对于现场窗口提交材料的,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未注明复印件的即为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签字。

5.通过全程电子化方式申请登记注册的,主体资格证明、身份证明、批准证书、章程、决议等文件可通过全程电子化登记系统提交原件影像(印)件,或通过登记业务系统设置的申请文书格式规范生成相关材料并使用。

6.提交材料涉及签署,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外国(地区)法人和其他组织无需加盖公章)。涉及代签文书的,需提交授权人委托他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为原件,且授权人应亲笔签字。

7.提交住所使用的相关文件。根据《上海市企业住所登记管理办法》提交住所使用证明。

8. 在办理登记、备案事项时,申请人应当配合登记机关通过实名认证系统,采用人脸识别等方式对相关人员进行实名验证。因特殊原因,当事人无法通过实名认证系统核验身份信息的,可以提交经依法公证的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或者由本人持身份证件到现场办理。

9.管辖地登记机关和其他政府部门已共享身份认证信息、清税信息或电子证照等数据信息,且可以在线核验、存档的,无需申请人另行提交纸质材料。

三、上海市内资公司及分公司设立办理流程

1、申请与受理;

2、审查与决定(当场办结);

3、颁证与送达(办理时限10工作日)。

办理流程图

上海市内资公司及分公司设立办理流程

四、上海市内资公司及分公司设立办理地点/时间

1、办理地点

上海市徐汇区斜土路街道肇嘉浜路301号政务服务大厅204、205、206号窗口

2、办理时间

夏令时: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1:30,下午14:00至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冬令时: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1:30,下午13:30至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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